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五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五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附表: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白碩電腦有限公司│新竹市第十信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捌仟壹佰肆拾參元│N00000000││││甲○○│合作社東園分社│日││││├─┼────────┼───────┼────────┼───────────┼───────────┼──┤│2│白碩電腦有限公司│新竹市第十信用│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柒萬伍仟陸佰元│N00000000││││甲○○│合作社東園分社│││││├─┼────────┼───────┼────────┼───────────┼───────────┼──┤│3│白碩電腦有限公司│新竹市第十信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柒萬伍仟陸佰元│N00000000││││甲○○│合作社東園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