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7年度虎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簡字第21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吳宛蓉
訴訟代理人  馬境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威廷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
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命其於收受通知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同年月18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
證書1件在卷可稽,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