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送達文書,刑事訴訟法第六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向另案在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之上訴人即被告甲○○送達,有台灣台南監獄總務科名籍股收文簽章之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其上訴期限應至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上訴人乃遲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始向監獄提出上訴狀提起上訴,有台灣台南監獄收容人訴狀證明章之上訴狀二份附卷足憑。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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