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110號聲請人 鄭儀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楊政叡楊清雅林月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楊政叡部分是否請求,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確認聲請人之實際住居地址。
㈢請補正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㈣補相對人楊政叡、楊清雅、林月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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