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霖指定辯護人洪國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霖應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叁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建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5月1日執行羈押,繼於104年8月1日延長羈押在案。茲被告已就被訴事實全部坦承犯行,本院亦於10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後,認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又被告既自104年9月30日起受另案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