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53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錢俊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瑞霖 、 陳三寶 、 梁亨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訴訟標的金額(依貴公司提出之查詢單所示,利息收訖日為民國104年8月12日之金額為新台幣2,200,000元,與貴公司附表編號3至6之金額加總不符,另收訖日為民國104年8月30日之金額,亦與請求之金額不符)。
二、債務人陳瑞霖、陳三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耕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