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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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92號聲請人 高毓瓏 相對人即受輔助宣告人 高佳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三、關於日期「10年7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7月9日」以及「103年1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12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