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10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黃瓊玉 、 林彥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請補正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相對人黃瓊玉、林彥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