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07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羅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羅玉玲於民國99年9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88080元整自民國102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至全部清償日止。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808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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