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782號

聲請人 李皓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模力診所間聲請查閱帳冊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二千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21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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