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事聲字第9號
聲明異議人 日商恩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徐睿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110年度司促字第3563號裁定,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異議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於民國110年5月31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3563號裁定
(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異議人於同年6月15日
收受原裁定後之同年6月25日具狀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
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
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異議人申請使用名為「AFTEE」
之服務,約定由異議人先行墊付相對人向指定業者購買商品
之款項,並由異議人取得該業者對相對人之款項債權。不料
相對人先後於109年8至9月間在「BELTA官網」消費新臺
幣(下同)700元、1,640元、1,640元後,迄今仍未依約
對異議人清償。異議人已奉指示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及簽約之相關資料暨交易紀錄,司法事務官仍以其未補正為
由,駁回本件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爰依法聲
明異議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並應就
其請求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
、第2項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乃
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
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固提出相對人之基本
資料、「AFTEE」會員規範、交易資料、請款紀錄為據,主
張其前經相對人之申請而為相對人墊付款項3,980元等語。
惟觀諸上開會員及交易資料,可見其內容均為異議人單方整
理臚列所得,核不過係其本件主張之重申;與釋明相對人曾
申請並使用「AFTEE」服務之證據,仍屬有別,尚難單執此
等紀錄作為相對人對其有欠款未還之佐證。異議人經本院在
110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
人簽立契約之相關資料,以釋明相對人以會員身分使用服務
並積欠債務未償之事實;該裁定並已於110年4月13日送達
異議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見司促卷第20頁)
。惟異議人至原裁定於110年5月31日作成之日止均未補正
此情,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證明可參(見司促卷第21至
22頁)。準此,原裁定以異議人之聲請與法不符為由,駁回
其聲請,自於法有據。至異議人雖於110年6月25日聲明異
議之同時,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系統內會員資料及交易
紀錄之網頁截圖為其主張之所憑。然此顯皆係於其支付命令
之聲請業經駁回後所為,自不生補正之效力,附此敘明。
五、從而,原裁定以異議人未遵期補正為由駁回其聲請,核無違
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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