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79號

債權人葳格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張祝芬

債務人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兼法定代理

人A02(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A02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A01受教學服務係基於契約關係而非不當得利,故針對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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