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潘崇正 被告 李政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05號,即113年度交簡字第1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
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