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補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非財產關係之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