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調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調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
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
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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