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鳳保險小調字第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
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
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陸萬 元,給付方法:相
對人當場先行給付伍仟元,餘款伍萬伍仟元,共分五十五期
給付,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
日止,於每月五日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
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