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小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970號
原   告 凡賽斯花園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月1日下午3時2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合法
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建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