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蔡至善 即集思廣益機能設備國際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