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執行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0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