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元上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587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1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貳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2份附卷
為憑,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