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犯罪事實及證據如左:
㈠犯罪事實:
甲○○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八日止,未經許可僱用原先以 蔡飛鶴 個人名義聲請來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許可已屬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勞工MALLLILLINMYRNACASERES(西元00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在臺北縣○○鎮○○街○○巷○○號十六樓住處,從事打掃等家庭幫傭工作,並給予月薪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薪資。迄同年月二十八日晚上九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其非法聘僱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
㈡證據:
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一五二二二號函暨所附之菲律賓籍外勞MALLLILLINMYRNACASERES受聘僱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所明定。查菲律賓籍外勞MALLLILLINMYRNACASERES,確係原雇主蔡飛鶴所聘僱來臺於八十五七月十八日入境從事家庭幫傭工作,許可期限至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七三二八九七號函示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撤銷該外勞之聘僱許可,為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有前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在卷可稽。被告違反上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人數為一人,核係犯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改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其求刑為適當,爰於其求刑之範圍內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處。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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