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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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合作金庫銀行苗栗│九十二年十月四日│壹拾陸萬柒仟元│RY二六一三0五│││││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