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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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一九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
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法院所為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裁定,累犯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曾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民國九
十年三月六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又犯本罪,應論以累犯,依法加重其刑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七條、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