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葉秀君 住住台
柯宏賢 住同上
被 告 甲○○ 住台南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213號案由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6月28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
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官 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