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4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45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美吟
         王傳舜
  被   告 甲○○
        現應受送達處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45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柒仟壹佰玖拾陸元,其中①
肆萬玖仟零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3年7月13日起,②捌仟壹佰
捌拾伍元部分,自93年9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2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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