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5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住台南市○區
  被   告 甲○○
         住台南市○區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55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6月22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09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鋕偉
           法 官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0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黃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