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43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高千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43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6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官 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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