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 王林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游聰汾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7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0,74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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