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91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趙應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應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㈡部分,請求自94年12月2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之交易明細查詢所載,於2006/09/11,收回利息239)
二、債務人趙應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