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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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623號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李淑芬
被 告 紀榮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月新臺幣貳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莉娟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