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木耳生活藝術即 馮正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建字第1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1,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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