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9號原告伸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妍絺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家豪 律師複代理人 洪建忠 被告 劉志宗 被告勇興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第11款,新增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事件,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並於公布後2日即110年1月22日起施行。上開公告施行後,於修正前已繫屬之事件,其法院管轄權及審理程序,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曾經終局裁判者,則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亦增訂第4條之1之規定。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依修正後上開規定,即應依簡易訴訟程序辦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