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家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之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871號函及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列載:經宜監101年第8次性侵害篩選會議篩選為需身心治療,108年第5次治療評估會議通過,認定治療已具成效,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暨法務部○○○○○○○受刑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板橋(現改為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裁判書(係對未滿14歲之兒童為強制性交)、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andRRASOR、MnSOST-R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法務部○○○○○○○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68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第3項、第2項第1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游士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紫喬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