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 陳凱翔
陳長福 葉素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惠珍 即澎湖日報、 陳鳳蓉 、 高源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陳立祥
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