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陳靜怡
陳品莘 陳文奇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卿 被告 陳許 畔訴訟代理人 陳雅芳 被告 陳進禹 訴訟代理人 陳姿錦 被告鐘 陳淑惠
陳文裕 陳文振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婷 被告 陳春生
陳春榮
顏 陳美雪
陳信豪
陳虹婷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錢芳 被告 呂天賜
許信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附表一所示土地,應予分割如附表二至十二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春生、陳春榮、 顏陳美雪 、陳信豪、陳虹婷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分別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如附表一所示。又系爭土地依法並無禁止分割之限制,兩造亦無不得分割之契約,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法院得依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4、5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分別所共有,應有部分為如附表一所示,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亦無禁止分割之特約或不能分割之情形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本件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
(二)次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查系爭土地,除其中OOOO000號土地上坐落 陳許畔 、呂天賜所有之房屋及OOOO0000號土地上坐落陳進禹、陳伯卿所有之房屋外,餘均為其上長有雜草、 銀合歡 或農作物之土地等情,業據本院到場實地勘驗,製有勘驗筆錄(本院卷(二)第191-198頁)在卷可佐,自堪認屬實。本院審酌上開房屋坐落土地之位置及占用土地之面積、兩造持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之高低、各共有人間之親屬關係、系爭土地分割後之使用目的及兩造均同意如附表二至十二所示之分割方案(見兩造之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一)第473-475頁、卷(二)第358-359頁),因認兩造依如附圖及附表二至十二所示之分割方案取得土地,土地形態應屬完整,且尚稱公平並合乎經濟效益,核屬允當。再以系爭土地依如附圖及附表二至十二所示方案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部分之價值雖與其依原應有部分可分得者稍有增減,然其差距甚小,亦無共有人請求找補,尚無另為補償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之規定,請求
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本院審酌上情,認系爭土地依如附圖及附表二至十二所示方案分割,核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乃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兩造均獲得利益,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認為顯失公平,爰依附表一備註欄所示計算標準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祝語萱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兩造共有澎湖縣七美鄉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OOOO000地號OOOO000-0地號OOOO000地號OOOO000地號OOOO000地號OOOO000地號OOOO000地號OOOO000地號OOOO000地號OOOO000地號OOOO0000地號OOOO0000地號OOOO0000地號1陳靜怡1/81/81/121/61/127%2陳品莘1/81/81/121/61/127%3陳文奇1/81/81/121/61/127%4陳伯卿3/83/84/82/82/42/42/42/44/84/84/81/430%5陳許畔1/161/161/161/161/81/81/81/81/161/161/161/161/167%6陳進禹1/161/161/161/161/81/81/81/81/163/161/161/161/167%7鐘陳淑惠1/81/81/81/81/81/81/810%8陳文裕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3%9陳麗婷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3%10陳文振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1/243%11陳春生1/321/321/321/321/321/321/321/321/321/323%12陳春榮1/321/321/321/321/321/321/321/321/321/323%13顏陳美雪1/321/321/321/321/321/321/321/321/321/323%14陳信豪1/641/641/641/641/641/641/641/641/641/642%15陳虹婷1/641/641/641/641/641/641/641/641/641/642%16呂天賜2/82%17許信育1/81%備註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計算方式: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乘以各筆土地公告現值之總和與系爭13筆土地公告現值總額之比例。附表二(OOOO0000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一)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伯卿00002010.691/12陳靜怡0000⑹487.87按陳靜怡、陳品莘、陳文奇各1/3比例分別共有3陳品莘4陳文奇5陳文裕0000⑴180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6陳文振7陳麗婷8鐘陳淑惠0000⑶193.091/19陳春生0000⑵470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10陳春榮11顏陳美雪12陳信豪13陳虹婷14陳許畔0000⑷249.441/115陳進禹0000⑸249.441/1附表三(OOOO0000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二)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靜怡0000800按陳靜怡、陳品莘、陳文奇各1/3比例分別共有2陳品莘3陳文奇4陳文裕0000⑷188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5陳文振6陳麗婷7鐘陳淑惠0000⑶3531/18陳春生0000⑵220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9陳春榮10顏陳美雪11陳信豪12陳虹婷13陳許畔0000⑴000按陳許畔、陳進禹各1/2比例分別共有14陳進禹附表四(OOOO000-1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三)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文奇000-1247.281/1附表五(OOOO000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三)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伯卿000⑴485.131/12陳靜怡000237.85按陳靜怡、陳品莘、陳文奇各1/3比例分別共有3陳品莘4陳文奇附表六(OOOO000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三)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伯卿000⑶1001/12呂天賜0002101/13許信育000⑷2101/14陳許畔000⑴、000⑵324.421/1附表七(OOOO000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三)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文裕000⑵120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2陳文振3陳麗婷4鐘陳淑惠000⑶3661/15陳春生000⑴110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6陳春榮7顔陳美雪8陳信豪9陳虹婷10陳許畔000100.79按陳許畔、陳進禹各1/2比例分別共有11陳進禹附表八(OOOO0000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一)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伯卿0000⑶2381/12陳文裕0000⑵145.18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3陳文振4陳麗婷5陳春生0000⑴70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6陳春榮7顏陳美雪8陳信豪9陳虹婷10陳進禹00001571/111陳伯卿0000⑷110此區作為道路使用,按陳伯卿1/2、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24、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32、陳信豪、陳虹婷各1/64、陳進禹1/4比例分別共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陳信豪陳虹婷陳進禹附表九(OOOO000、000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四)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伯卿000、00051.571/12陳文裕000⑴12.89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3陳文振4陳麗婷5陳春生000⑵12.89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6陳春榮7顏陳美雪8陳信豪9陳虹婷10陳許畔000⑶12.891/111陳進禹000⑷12.91/1附表十(OOOO000、000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四)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伯卿000、000300.581/12陳文裕000⑴75.14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3陳文振4陳麗婷5陳春生000⑵75.14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6陳春榮7顏陳美雪8陳信豪9陳虹婷10陳許畔000⑶75.141/111陳進禹000⑷75.161/1附表十一(OOOO000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五)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伯卿000⑷477.991/12陳文裕000⑶203.66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3陳文振4陳麗婷5鐘陳淑惠000136.331/16陳春生000⑴136.33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4、陳信豪、陳虹婷各1/8比例分別共有7陳春榮8顏陳美雪9陳信豪10陳虹婷11陳許畔000⑵136.33按陳許畔、陳進禹各1/2比例分別共有12陳進禹附表十二(OOOO000地號):
編號受分配共有人分配位置(如附圖五)分配面積(㎡)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1陳伯卿000⑵152.371/12陳文裕000⑴101.58按陳文裕、陳文振、陳麗婷各1/3比例分別共有3陳文振4陳麗婷5陳春生000152.37按陳春生、陳春榮、顏陳美雪各1/12、陳信豪、陳虹婷各1/24、陳許畔1/6、陳進禹3/6比例分別共有6陳春榮7顏陳美雪8陳信豪9陳虹婷10陳許畔11陳進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