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裁判案由:當選無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3號原告 徐翠嬋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告 林發成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朱淑娟 律師 楊靖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法官楊淑珍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