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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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3號上訴人 徐翠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發成 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及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珍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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