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被告 李慧敏 訴訟代理人 于智堅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係以被告是否確有違反買賣契約、代辦貸款委託書及切結書之約定,而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以及兩造是否已解除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為斷,而此前提事件業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前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更㈡字第26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故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26號回復原狀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㈡字第26號回復原狀事件已於民國99年6月23日判決,嗣經被告上訴後,業於
100年2月10日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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