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林綉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綉筠於民國108年5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5月7日起至民國11
1年5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
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27日止,累計132,982元未給付,其中122,924元為本金;9,758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4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綉筠│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122924││7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