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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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怡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婷前因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及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1.56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1包│驗餘淨重1.45公│包裝之海洛因於物││││克)│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07年5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950號│├──┼────────┼───────┼────────┤│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61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1包│驗餘淨重0.60公│包裝之海洛因於物││││克)│理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07年5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950號│├──┼────────┼───────┼────────┤│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含袋毛重1.1482│包裝之塑膠袋與所│││非他命2包│公克(含2個塑│包裝之海洛因於物││││膠袋,驗餘量│理外觀上二者已附││││0.7246公克)│合為一體而難以析│││││離│││││────────│││││臺灣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07│││││年7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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