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104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
(1)原告甲○○與被告 劉明 分於民國87年3月31日結婚,婚後感情融洽,然於89、90年間,原告、被告與 洪源隆 因同事關係而相識,此間原告因工作關係而赴台中居住,周六、日方回臺北,然被告竟於93年12間與洪源隆在原告與被告住處臥房發生性行為而通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三)證據:無。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周群翔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