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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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普門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 曾香蘭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1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附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7,553││├───────────┼───────┼────┤│戶籍謄本聲請費│40││├───────────┼───────┼────┤│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費用│200││├───────────┼───────┼────┤│合計│1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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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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