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壹紙,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街○○巷口,因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乙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四七一九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確定,復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該案扣得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一紙,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業經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四七一九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確定,復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份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臺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一紙,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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