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原告甲○○
乙○○共同送達代收人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五樓,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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