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345號
原 告 何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華 、昱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1,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