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94號
原   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均溢 律師
被   告  林進德
       林坤生
       林于卜
       林聰海
       林美珠
       林美燕
       林聰輝
訴訟代理人  林聰煌
追加被告   張林素林金獅 之繼承人
       林有吉 即林金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辨理繼承登記」之記載,
應更正為「辦理繼承登記」。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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