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2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原告請併補正被告之正確住居所及得特定為起訴對象之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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