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德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文德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5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3、4部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則行為人若於裁判確定後始另犯他罪,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此時所犯數罪當然無援引刑法第51條定執行刑可言。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部分),其犯罪日期係在102年10月20日,此有本院103年度審簡字第36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即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之判決確定日為102年7月9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犯罪,顯非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依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即不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
是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不符,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4日│102年5月21日│102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835號│偵字第3612號、第│偵字第3612號、第││││3654號│365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103年度簡字第60│103年度簡字第60││實││34號│82號、第6083號│82號、第6083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17日│103年12月31日│103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103年度簡字第60│103年度簡字第60││決││34號│82號、第6083號│82號、第6083號││├────┼────────┼────────┼────────┤││確定日期│102年7月9日│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2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486號│執字第3140號│執字第3140號│││├────────┴────────┤│││編號2至5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13日│102年7月2日│102年10月20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2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檢102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毒偵字第7125號│││偵字第4102號、第│偵字第4102號、第││││4535號、第4571號│4535號、第457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簡字第60│103年度簡字第60│103年度審簡字第││實││82號、第6083號│82號、第6083號│3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103年12月31日│103年1月27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簡字第60│103年度簡字第60│103年度審簡字第││決││82號、第6083號│82號、第6083號│36號││├────┼────────┼────────┼────────┤││確定日期│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103年2月2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4年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140號│執字第3140號│執字第4627號│││────────┴────────┼────────┤││編號2至5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即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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