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抗字第2號抗告人 侯尚余
侯蘐薇 上列抗告人與 吳黃瓊英吳賢寬 間因執行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侯尚余、侯蘐薇提起抗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OOO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侯尚余、侯蘐薇業於102年1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玆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吳森豐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但抗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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