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鴻文 上列上訴人因強制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50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1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